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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猪猎人(01). (第9/10页)
去告了我们两个!我回想当天的情景,因为不是施以强制力,所以不可能被 告刑法22条的强制性交;娜娜意识还比我和阿祥清楚,也不可能是225的 趁机性交,那她到底是告哪一条?由于警局也不会直接说涉嫌触犯哪条法律条文 ,只会告知是妨害性自主罪章的罪,所以阿祥和我忐忑地过了几天,无心生活, 整天都在研究当天到底出了什么事。 「我爸妈想要和解,他们说法院那种地方少去为妙。」 事实上我们涉嫌犯的罪都是非告诉乃论,也就是对方无法撤告,顶多因为达 成和解而轻判,但我们人生一定会留下污点了。 「那我们当初干嘛念法律?我认为你我都没有错,等开庭!」 我有万分之9999的把握我们可以全身而退,尤其是我还有以前的学校教 授可以谘询。 地检署开完庭之后,我才知道我和阿祥涉嫌犯的不是强制性交,也不是趁机 性交,而是刑法222条的加重强制性交,因为我们是两人以上共同犯之!因为 这是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重罪,根据刑事诉讼法,最轻本刑五年以上的犯罪,由 于被告逃亡可能性大等种种原因,检察官竟然对我们声请羁押!以前大三念刑事 诉讼法时,每个刑法教授都在靠夭重罪羁押不符合无罪推定的原则,根本就是押 人再取供等等,结果真的发生在我身上时,我还是鼻子摸摸被关进了嘉义看守所。 名义上是羁押,待的是看守所,但事实上由于监狱人满为患,看守所裡面其 实也有一大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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