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生之暴君_二十九、教训 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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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十九、教训 (第6/6页)

  里社:在先秦时期又称为“书社”,即将社员之名籍书于社簿,它实际上是历来实行的一种基层行政管理体制。齐、鲁、卫、赵、越等地都有“书社”的记载,有“齐侯唁公曰‘自莒疆以西,请致千社。’”有“齐与卫地自济以西、禚媚以南书社五百。”记载齐景公以山阴数百社禄晏婴,记载齐侯封管仲书社三百,记载越王欲以故吴之地、阴江之浦书社三百封墨子,等等,都是春秋战国时期民间基层之社的写照[6]。其时基层里社的特点是里、社合一,聚族而居。

    史料早已表明,在南方楚地似乎也实行着这种里、社合一的基层管理体制。载,孔子曾在楚国受到楚昭王的极高待遇,楚昭王“将以书社地七百里封孔子。”引服虔曰:“书,籍也。”当时楚地的社庙中有专书里社成员的社籍册。谓: 古者二十五家为里,里则各立社,则书社者,书其社之人名于籍。盖以七百里书社之人封孔子也,故下冉求云“虽累千社而夫子不利”是也。

    在下葬年代为公元前316年的包山2号楚墓中,出土了大批竹简,简文反映,里是当时楚人进行法律诉讼的基本单位[8]。见于简文的里,有“郢里”(简7)、“南阳里”(简96)、“山阳里”(简121)等名称,据学者统计,包山楚简中所记的里名,共有22处之多[9]。简文还提到多名“里公”,如“里公隋得”(简22)、“里公登婴”(简27)、“里公娄毛”(简37)”、“里公苛藏”(简42)”等,这些“里公”应即里长,也就是地方基层之社——里社之长。不仅如此,里中之居民“里人”也屡见于简文,如“里人青辛”(简31)、“灌里人湘因(从疒)”(简83)、“冠陵之勘里人石绅”(简150)等。这些里人,当即里社之社员,如同后世所谓“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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