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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降头小惩(③④) (第4/5页)
案件是所里另一个合伙人分给桓城做的案件,但桓城作为主任和卢旭柯的助理,他还有助理工作要做。 这周卢旭柯拿给他一起做的案件是共同饮酒后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案件。 共同饮酒案件的死者是一个中年人在凌晨被同村村民发现死在村道的水沟里。村民报案后民警过去处理,查看监控后排除他杀的可能,认定为意外。死者的家属对此也没有意见,签字后送去火化。但是几天后,死者家属向法院起诉了案件被告,理由是几被告同死者共同饮酒后没有将死者护送到家。 卢旭柯和桓城在接待被告的时候,几被告的说辞是死者嗜酒,常年酗酒醉酒。当天几被告因为村务聚集在被告一的老宅中。死者同被告一是堂兄弟关系,当天也不知为何去了老宅。几被告在喝茶桌上谈村务,死者自己买了瓶白酒在吃饭桌上自饮。公务忙完后被告一去买了几瓶葡萄酒邀请另外几个被告一起喝了,但是从头到尾都没有和死者一同饮酒过。 这个案件从证据角度上来说,能够还原真相的证据早就已经灭失:死者没有做实体解剖,无法证实当晚他有没有喝过混酒;老宅也没有监控,全靠两方人的嘴。 原告那边也没有提供任何一份证据证明有共同饮酒或者几被告有向死者发出过共同饮酒的邀请。但坏就坏在几被告自己也买了几瓶葡萄酒,按照常人的正常思维,这时候不大可能都不碰杯喝两杯。 如果法院坚持谁主张谁举证、未举证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倒还好,但卢旭柯和桓城都担心法院会用公平原则判几被告酌情承担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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